“水之星”专利侵权纠纷案博亚体育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03-21
 博亚体育官方网站一级律师,博亚体育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重庆市第二、三、四、五、六届人大代表,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重庆市首届、第二届“十佳律师,重庆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水之星”家用净水器是重庆大学教授戴某某经过多年研制成功,于1992年底获中国专利局实用新型专利权。同年,戴某某将此专利使用权转让给重庆某某塑料厂。  “水之星”经重庆科委组织专家鉴定,确认为国内首创。荣获国家科

  博亚体育官方网站一级律师,博亚体育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重庆市第二、三、四、五、六届人大代表,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重庆市首届、第二届“十佳律师,重庆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水之星”家用净水器是重庆大学教授戴某某经过多年研制成功,于1992年底获中国专利局实用新型专利权。同年,戴某某将此专利使用权转让给重庆某某塑料厂。

  “水之星”经重庆科委组织专家鉴定,确认为国内首创。荣获国家科委1992年全国科技成果展览会净水器项目唯一金奖。该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受消费者欢迎,畅销国内并出口28个国家和地区。

  重庆某大学下属实业公司认为有利可图,抢先在国家商标局注册“水之星”商标。然后采取简单的技术变换和材料置换方式,一方面私自生产制造销售该产品,另一方面也向国家专利局申请该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

  戴某某研制的“水之星”牌家用高级陶质复合式净水器是由国家专利局1992年11月11日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系非职务发明。根据《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国专利局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条件,审查其是否受到伤害。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者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应当由诉讼当事人通过撤销程序或者无效程序解决;诉讼当事人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或者宣告对此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诉讼当事人拥有的专利权有效。

  本案戴某某的专利权,至诉讼时没有任何人对此专利提出异议,也没有法院受理的撤销之诉和确认无效之诉,因而戴某某的专利权合法有效。

  2.某实业公司的侵权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戴某某所拥有的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案某实业公司是从二个方面对戴某某的专利产品进行侵权的。一方面,某实业公司是采取赤裸裸地原封不动地照搬戴某某专利文件中所述的技术体征,或者只是对材料、形式、构造尺寸作简单变化;另一方面,某实业公司采取对其采用零件材料代换、要素重新组合等方式对其侵权产品进行粉饰、代换、增繁和重复组合,以规避法律的制裁。

  然而某实业公司的侵权产品万变不离其综,该侵权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与戴某某的专利产品相比没有实质性变化,其变化后的主要技术特征仍落入戴某某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其具体体现在:①陶瓷滤芯和螺纹孔板的联接方法、工作原理等,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完全相同并可互换使用;②特殊设计的出水接头、螺纹孔板、中o形圈、特殊出水头等组成部件,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完全相同并可互换使用;③筒盖和筒体的相互配合、上下螺纹的螺纹形状、齿离齿距以及o形槽、大o型圈,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完全相同并可互换使用;④固定接头和联接管的工作原理、联接方式完全相同,仅是所在位置和大小尺寸略有不同……

  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实业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组织生产销售净水产品,其仿制产品的技术特征被戴某某专利保护范围覆盖,已构成专利侵权。遂判决某实业公司停止制造销售“水之星”净水器。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成品、半成品;赔偿戴某某和某塑料厂经营损失19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7000元。

  宣判后,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博亚体育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该案的审理技术性强,其专利产品和侵权产品的技术区分难度大,加之某实业公司将“水之星”商标抢先注册,并在二审审理期间获得了其侵权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因而本案的审理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博亚体育中国专利局的高度重视。

  本案一审及终审判决后,国家商标局撤销了某实业公司的“水之星”商标注册,全国几十家新闻机构对本案予以了详尽的报道。